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齐女士表示,她曾就职于一家外企,合同到期后正常离职。然而,在准备入职第二家公司时,背调时发现前公司老板在离职原因中提及她有受贿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齐女士称,自己在职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最后也是和平解除合同,希望了解如何自证清白并应对此事?同时,齐女士询问,是否可以让前公司人事部的HR出具合同到期正常离职且无任何纠纷的证明,或者让公司开具在职期间无受贿、无损害公司利益等犯罪行为的证明?
律师解答:根据齐女士陈述的问题,律师建议,如果想要自证清白并阻断前公司的诽谤行为,最公正客观且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是起诉前公司,让法院出具判决书认定前公司所述为虚构,并对她的名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认定。对于让前公司出具合同到期正常离职且无纠纷的证明,可要求HR出具《离职证明》,注明"合同到期正常解除,无劳动纠纷"(法律未禁止此类证明)。对于要求公司开具在职期间无受贿、无损害公司利益等犯罪行为的证明,律师指出,公司没有义务出具此类证明,但齐女士可以尝试与前公司沟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如实写明离职原因。若前公司虚构"受贿""损害公司利益"等不实信息,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或诽谤。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公司出具合规离职证明。若不实陈述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或遭受损失,可起诉前公司赔偿(需举证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