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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7-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故意伤害;无罪辩护;不起诉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

检索主题词: 法律援助;故意伤害;无罪辩护;不起诉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7日上午8时许,徐某的妻子周某在楼道内与邻居梅某发生口角,随后徐某、周某、梅某与其妻被害人江某四位年近70岁的老人发生肢体冲突。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被害人江某先后数次至医院拍摄X光片、CT,其中2020年11月12日到医院复诊时拍摄的胸部CT诊断其“右侧第345前肋骨折”。2020年12月16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江某右侧肋骨第3-5根肋骨骨折(骨痂生长形态与2020年10月17日外伤相符),构成轻伤。

2021年12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将本案移送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2月23日,因徐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徐某提供法律援助,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指派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马涛律师担任徐某的指定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检察院阅卷,于2021年12月27日拿到刻有本案案卷的光盘。2022年2月24日,律师会见了徐某,听取其对案发当时的描述,徐某承认其用脚踹了梅某,但没有伤害江某,请求律师为其伸张正义。律师告知徐某,检察机关和律师均是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办案,本案相关证据存疑,律师会基于事实及法律积极为其开展辩护。

听取完徐某的辩解后,律师先行与承办检察官电话沟通案情,并阐述本案中的众多疑点,认为指控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不予起诉。2022年3月7日,律师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受害人江某家门口的监控,无法显示犯罪嫌疑人徐某与受害人江某存在身体接触。视频监控显示,2020年10月17日江某先行下楼,随后其丈夫梅某跟着下楼。在楼道拐角处周某因认为梅某对其耍流氓引发口角,听到争吵声徐某从厕所间出来,对着楼道拐角处的梅某踢了一脚,后监控画面再无人像。辩护人认为,徐某与江某之间没有身体接触。另,从监控画面的声音反馈,双方后续除了有口头争吵外,也没有打架的声音传出。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徐某与江某不存在身体接触。根据案发当日证人郭某的证言,听到争吵声后,郭某第一时间开门目睹了事情经过。当民警问其是否看见江某和徐某之间有肢体冲突时,郭某回答没有。结合视频监控及证人郭某证言,可以证实徐某与江某之间无身体接触,因此也就不存在肢体冲突。

3.徐某和江某之间隔着周某和梅某,他们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性不高。徐某、周某、江某、梅某以及郭某的笔录均证实,徐某和江某之间隔梅某和周某,发生地为狭窄的木制楼梯间。徐某身患肢体残疾,为右腿四级伤残,因此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在狭窄的楼道中隔着两个人向江某大力踹一脚,造成江某胸肋骨骨折。

4.江某的四次医疗诊断报告前后矛盾且无法合理排除,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案卷材料记载,案发后受害人江某前后四次前往医院就诊,分别为2020年10月17日(第一次)、2020年10月28日(第二次)、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2020年11月12日(第四次)。其中第一、第三次均显示江某胸肋无明显骨折现象,第二、第四次显示有骨折。辩护人认为,江某第二次就诊得出有骨折情况距离第一次验伤过去了11天,与徐某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经断裂。江某第三次就诊,影像报告显示无骨折情况,次日再次就诊又发现有骨折,四次诊断报告呈现出了两次有两次无的情况,前后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5.司法鉴定意见书回避了四次就诊报告之间的冲突情况,所作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第一,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够客观真实,回避焦点冲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江某的四份就诊报告本身存在前后矛盾,作为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针对就诊报告之间的矛盾情况予以解释说明,但司法鉴定机构仅根据对江某有利的两份诊断报告作出鉴定意见,得出的结论显然不客观真实。第二,本次鉴定的依据本身存在重大客观问题,不具有证明效力。江某一共就医四次,最后一次为2020年11月12日,不存在2020年11月30日就医的情况,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居然出现了根本不存在的2020年11月30日的CT片,这属于重大事实问题。辩护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不存在的就诊报告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司法鉴定意见不能证明江某的伤势与徐某之间的关联存在唯一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仅是在阅片过程中描述,江某的骨痂生长形态与2020年10月17日外伤相符。根据影像诊断报告推断,江某在案发当日下午16时左右前往医院验伤,17时验伤结果显示江某无任何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因此,鉴定意见书所述的外伤未必是徐某造成的。辩护人认为,首先该表述仅是阅片过程中的描述,不属于鉴定意见;其次这样的描述也没有提供任何依据加以论证,本身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最后该表述也无法证明江某的受伤与徐某之间存有唯一、排他性因果关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承办检察官收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后高度重视,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就提供的病例材料与司法鉴定书中不一致之处作出说明,其次要求公安机关再次实地勘察进行侦察实验,最后提请市检对江某和徐某进行测谎。期间,律师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本案的一些细节进行沟通。

2022年12月29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查明江某的致伤原因及致伤时间,认定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徐某不予起诉。

【案件点评】

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若不能第一时间报案且无缝衔接入院诊治,则其后续发现的受伤与前面的伤害行为将发生断层,难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进而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本案是因长期邻里纠纷所引发的刑事犯罪,涉事双方均为70岁左右老年人,双方之间积怨已久。律师第一时间关注到江某第一次前往医院验伤系纠纷发生的4个小时后,当时医院的诊疗结论仅为软组织挫伤,无骨折情况,11天后第二次的入院诊治才得出骨折,将该结果认定为之前的邻里矛盾引发,实属牵强。在此基础上,律师提出江某的伤情与徐某的伤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断裂,无法认定徐某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并最终无罪辩护成功,体现了援助律师的专业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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