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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发生火灾,损失由谁承担?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租赁合同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租赁房屋发生火灾,损失由谁承担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5

  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租赁合同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在承租的房屋内洗澡,卧室突然发生火灾,不但房屋受损,来电人自己财物也被烧毁。出租人上门要求赔偿,问火灾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认为:赔偿责任应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确定由承担赔偿义务。《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火灾造成各方财产损失,损失的各方可以要求引起火灾的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火灾的起火原因查明,才可以找到责任人,由责任人承担各方的损失。责任无法判断可以公平原则各方分摊损失

损失的各方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如果赔偿问题调解不成的,还可通过诉讼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提示

法院在审理出租房火灾案件时通常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租客是房屋主要使用者,应该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火灾发生。但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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