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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用人单位在背调时抹黑员工应当承担什么侵权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名誉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邓女士来电咨询,在面试一家新公司的时候,一切进展都很顺利,直到进入背景调查环节。问题出在的上一家公司那里,他们在接受背景调查时,对进行了恶意的、不实的描述,完全颠倒了黑白。

实际情况是,邓女士从前公司离职时,是因为他们存在违约行为,经过协商,最终是他们主动向支付了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双方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正常的协商解除过程。但是,前公司现在却对调查方声称,是“威胁”他们、“敲诈”他们,强行索要了两个月工资。这完全不是事实,对邓女士的职业声誉和诚信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正是因为这份失实的背景调查报告,导致目前这份新工作的入职流程被终止了。想知道,对于这种在背调中故意抹黑前员工的行为,能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比如民事诉讼或者劳动仲裁来维权?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律师解答针对邓女士提到的情况,解答如下:此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通常不予受理。其核心是前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贬损性信息,损害了的名誉权,并可能因导致丧失就业机会而构成对一般人格权(如就业权)的侵害,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维权核心路径:邓女士的核心维权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一般为“名誉权纠纷”或“一般人格权纠纷”。诉讼请求可包括:要求被告(前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因此给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未能入职造成的可预见的收入损失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证据是成败关键:诉讼的胜负高度依赖于证据。邓女士需要尽力收集并固定以下证据:① 证明前公司发表不实言论的证据:最理想的是新用人单位提供的、载有不实内容的书面背景调查报告或沟通记录(可尝试与新单位沟通获取)。其次是能证明前公司作出相关陈述的录音、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② 证明不实言论与损害结果关联的证据:新单位出具的因背调问题不予录用的书面或邮件通知。③ 证明所述事实真相的证据:邓女士与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赔偿金支付凭证等,用以反驳对方的不实指控。④ 证明损失的证据:与新单位的录用意向书、薪酬证明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例提示

从企业招聘的从业资质审查,到普通岗位的入职适配评估,背景调查已深度渗透职场各行业、各级职级的招聘流程,成为职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背景调查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在合法框架内规范开展,任何单位都不得逾越边界、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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