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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先于公公婆婆离世,现在公公婆婆离世后,丈夫名下的房产其兄弟姐妹有份额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转继承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丈夫先于公公婆婆离世,现在公公婆婆离世后,丈夫名下的房产其兄弟姐妹有份额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31日

  案件类型:法定继承纠纷

检索主题词: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转继承

二、基本情况

来电咨询,2004年来电人将自己家居住的公租房产权买下来。当时来电人的丈夫已经身患绝症,她丈夫同意不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在产证上。之后丈夫先于公公婆婆离世,之后公公婆婆也离世了,公公婆婆还有其他子女。问该套售后公房产权,老公的兄弟姐妹份额吗?

律师认为,婚后所获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产权即便是没有登记来电人的丈夫,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电人名下的份额有一半属于其丈夫,也就是总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属于其丈夫的遗产。《民法典》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是,配偶、子女、父母。来电人丈夫先于公公婆婆去世,公公婆婆可以来电人丈夫的遗产份额。现在公公婆婆离世了,他们继承的份额应该由公公婆婆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以,该套房子丈夫的兄弟姐妹也是有份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该房在来电人丈夫、公公婆婆离世时,各继承人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份额。其丈夫虽然未登记在房产证上,但是夫妻之间无书面的财产约定的情况下,该来电人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继承人是可以要求继承房产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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