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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口头申请离职,用人单位同意后又反悔,劳动者能按原计划离职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12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动者离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女士表示,自己5月份口头向公司提出希望在7月31日离职的申请,公司领导同意王女士的离职申请,但是希望王女士在离职前帮助公司培训新人,王女士同意该提议。后续王女士帮助公司培训了新人,领导又说不满意该员工,要将其开除,要求王女士继续招人和培训新人,不同意王女士在7月底离职。但是王女士认为,这个是公司自己的事情,自己也已经依约帮助公司培训了新人,因此不同意继续留任。现在咨询律师是否可以在7月31日自动离职?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王女士描述,自己在5月份口头向公司领导提出了希望在7月31日离职的申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王女士有证据能证明自己确实在5月份已经向公司提出过离职申请的,那么王女士就有权在7月31日离职。但是如果王女士当时提出离职申请仅仅为口头申请,没有向公司提交过纸质的或者电子形式的文件,那么从法律上很难证明王女士的主张,因此也很可能对王女士的维权产生不利影响。律师建议王女士不如再次和公司领导沟通,还原5月份口头申请离职的事实,形成例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沟通或者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佐证自己的诉求成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例提示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因为人事关系比较简单,很多用工不规范,导致劳动者在提出某些申请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也可能对自己的维权造成不便。因此,律师建议,各方在作出某些重大决定时,需要留下相应的凭证,以便将来可以据此梳理还原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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