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女士来电咨询,她父亲今年80多岁的高龄,因患有重度阿尔兹海默症,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近,因老人的退休工资卡已过有效期,要更换新的银行卡,老人无法亲自到银行办理更换手续。银行告知陆女士可提供法院判决文书,由父亲的监护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陆女士询问,她应该如何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呢?
平台律师告知陆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平台律师告诉陆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监护权案件中,若涉及对监护人的诉讼,如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也适用此规定。因此,陆女士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作为父亲的监护,申请过程中一般需要提交自己与父亲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父亲的病历证明等材料。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提示
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民事制度。“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法定监护的延伸,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