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朱双灵
案例标题:诈骗案件受害人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吗?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6
案件类型:网络电信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
二、基本情况
黄女士来电咨询,自己今年6月被电信诈骗了100万,公安刑事立案调查了4个月后告知自己,以牛股推荐方式对自己行骗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但他明确向公安部门表示没有钱退还给受害人,黄女士来电询问,自己能够民事起诉诈骗犯,要求他退款赔偿吗?
平台律师告知黄女士,根据201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2021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规定略有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解释》规定,即只有当被害人因(1)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这两种情形时,才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黄女士遭遇的诈骗犯罪属于财产侵占类犯罪,不属于人身犯罪或者财物被毁坏之情形。因此,应当适用《解释》中“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由有关部门对黄女士被骗资金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黄女士无权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法院已经对涉案的款项进行退赔判决处置之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黄女士无权以被害人的身份就该等款项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就黄女士因诈骗活动损失的款项,黄女士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的退赔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尽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