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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之余兼职,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提供劳务者受害、雇主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案例标题:工作之余兼职,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5

  案件类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提供劳务者受害、雇主责任

二、基本情况

朱先生父亲和原单位确定内退,原单位给其继续基本工资,并缴纳社保。朱先生父亲因为比较空闲,故另外找了保安公司兼职工作,现在在保安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应当找谁承担工伤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朱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尽管朱先生的父亲原单位内退,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朱先生的父亲遭受工伤时并不是为原单位工作过程中受伤,而是在其兼职工作中受伤,应当由其兼职工作的雇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朱先生的父亲是在兼职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应当由兼职工作的雇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但是具体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朱先生的父亲在保安公司兼职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应当先确定双方之间的过错比例,之后按照雇主过错比例向朱先生的父亲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般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赔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先生可以以保安公司为被告,法院起诉维权。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先生的父亲兼职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保安公司无证据证明朱先生父亲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下造成的损害,则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朱先生的父亲有权对其发生的损害法院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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