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李先生是A公司无固定期限员工,工作部门为开发部,身为技术主管,工作职责是负责开发部的管理,林女士是李先生的直接下属。2019年10月起,李先生和林女士先后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20年1月起,李先生和林女士加入B公司,均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先生和林女士离职前,在A公司共同负责电气电路研发。2020年6月30日,B公司申请“某供电保护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李先生、林女士。A公司知晓后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属于李先生和林女士在A公司的职务发明,因为虽然对于两人离职后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没有约定,但两人利用的还是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也是A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联的实用新型设计,但A公司不知道自己的分析是否准确,故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属于“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
本案中,电气电路研发为李先生、林女士在A公司期间的本职工作。李先生在A公司期间担任开发部主管,主要职责是开发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工作,林女士是李先生的直接下属,主要职责是具体的技术研发。根据A公司描述,案涉专利与李先生、林女士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且该专利系李先生、林女士在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发明创造。综合上述情况分析,律师认为,涉案专利对应的发明创造属于李先生和林女士在A公司的职务发明。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实践中,如果发明创造人在离职后一年内申请某发明创造,但利用的是后加入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且符合技术开发的一般规律和常理,那么是否依然可以认定为属于原公司的职务发明呢?最后的答案很可能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