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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付时间未做约定能否导致购车合同失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3-29 分类:案例库
标签:定金合同、定金罚则

      用户来电咨询:潘先生表示自己一年前购的车至今未交付。当时未签订购车协议,只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车辆型号、车价、支付方式等内容。潘先生也按照定金协议要求向4S店支付2000元定金。由于当时定金协议并未约定潘先生订购车辆的交付时间,因此潘先生在近一年时间内一直与4S店沟通要求对方提供车辆,近期4S店告知潘先生,该型号车辆停产,不可能再向潘先生交付,可退回其已支付的2000元定金,潘先生问是否可以向4S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解约条件,但是合同达到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本案中,首先,潘先生是与4S店之间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支付2000元定金定下某一型号的车辆,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实际交车时间,但是对于车辆型号和车辆价格等合同基本条款,都进行了约定,那么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4S店近一年一直未向潘先生交付车辆,现在又表示该型号车辆已经停产,以后都不可能再交付该型号车辆,这就构成了合同的根本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所以即便双方的定金协议未约定车辆实际交付时间,但是由于4S店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潘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法定解除该定金合同;最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在4S店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向潘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根据自己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潘先生仅与4S店签订了定金协议,只需要承担定金罚则的违约责任,但如果双方之间已经签订购车协议,并且潘先生支付了车款的,潘先生依据购车协议约定向4S店主张更高的违约责任,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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