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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卖出后尚未过户,买家开车肇事是否与我有关系?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二手车、买卖、过户、交通事故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二手车卖出后尚未过户,买家开车肇事是否与我有关系?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17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检索主题词:二手车、买卖、过户、交通事故

二、基本情况

郑先生来电咨询其前几天刚卖出了自己的车,约定了两周后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经交付给买家去使用了。在办理过户手续前,郑先生接到买家电话,得知买家在使用车辆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买家全责。在买家与受害方协商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因此,买家认为自己还没有办理过户,还不是车主,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郑先生来承担。郑先生很不理解,明明车辆已经售出,也已经交付给买家去使用了,仅仅是过户手续还没有办理,怎么卖家开车肇事却要郑先生来承担责任呢,故郑先生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告诉郑先生可以拒绝买家的要求,因为车辆已经因交易而交付给买家使用了,但暂未过户,因此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买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买家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也就是买家承担赔偿责任。而郑先生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买家要求郑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受损害方而言,可能并不了解买家和郑先生之间的关系,若赔偿问题协商不了的话,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郑先生和买家一同告上法庭,此时郑先生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以证明车辆为什么是买家在使用,并且在此事故中,郑先生并无过错。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车辆所有权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该车辆一方责任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所有权人若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二手车交易中涉及的细节问题,在交易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明确,比如在车辆交付时要确认对方的准驾车型和车辆是否相符、在车辆交付时对于车况做确定、车辆过户前若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等,这样能尽量避免发生损害事故时,责任不清、义务不明,导致买家或卖家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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