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奶奶将房子给了孙子,是遗赠还是遗嘱?适用《继承法》还是《民法典》?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遗赠纠纷
检索主题词:遗赠纠纷 法定继承 公证优先
二、基本情况
程先生来电咨询奶奶在上海市某公证处作出一份《公证遗嘱》,主要记载奶奶的生活起居一直都是由我爸爸和妈妈和我照顾,百年后其自己所有的房产归我所有。奶奶去世后,我跟姑姑说过,奶奶将房子给我了,而后我们一直都住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的。奶奶2019年就去世了,现在叔叔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子,这套房子不应该按照遗嘱来,归我所有吧?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遗赠财产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本案公证遗嘱和奶奶去世都是在《民法典》生效前,应该适用当初的继承法。根据《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情况没有例外情况。故本案应该适用《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十条关于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可以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被继承人作出的《公证遗嘱》由公证员代书,且经两位见证人见证,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处分的涉案房屋系其自己财产,故该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再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程先生可以让其姑姑作证,其曾经表示过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且实际的情况是,奶奶去世后他就搬进来住,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程先生在奶奶去世后两个月内做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综上,本案例中涉及的 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于遗赠,且奶奶去世的法律事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故适用《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