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方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父母在老家农村生活,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症。方先生偶然发现父亲手机中的通话录音,显示父亲与同村一名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有向其转账数万元的记录。方先生咨询,其能否代母亲追回这笔款项?
平台律师告知方先生,他可以采取法律行动。首先,应向法院申请确认母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时申请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在取得监护人身份后,方先生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母亲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父亲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其母亲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从而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关财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案例提示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其子女可通过法定程序代为追回。首先,子女必须向法院申请确认患病父/母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使自己成为指定监护人,从而取得法定代理权。随后,监护人以患病父/母名义起诉,主张该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且损害无行为能力配偶方利益而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此举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规定,司法实践对此类诉求通常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