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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未按地址发货,是起诉商家还是起诉网络购物平台?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1-05 分类:案例库
标签:网络购物、网络直播平台、先行赔偿、连带责任

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胡女士表示在某网络平台直播间购买羊胎素。共买了三次,第一次收货地是上海自己的家,第二次发到长沙男友处,第三次还是发上海自己的家。结果三次货都发到了上海。来电人联系商家,商家辩解说更改送货地点前货物已经发出来了。但是根据下单与快递信息判断,发货是在胡女士修改地址后,过错完全在商家。用户联系直播平台,在平台的主持下,商家答应赔偿来电人50元。但是商家一直不支付赔偿。胡女士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询问可以起诉网络平台吗?应该以谁为被告?

律师解答胡女士的纠纷属于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是胡女士与商家,与平台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平台如果已经提供商家的真实信息和有效地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胡女士只能以商家为被告。因此只能将商家作为被告,不能起诉平台。起诉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提示

在实践中,平台在二种情况下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一、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平台需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平台赔偿后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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