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怎么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未及时报案、责任无法认定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该怎么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8日

  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检索主题词:交通事故、未及时报案、责任无法认定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母亲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母亲未觉什么伤痛,就与肇事司机私了。肇事司机500元未报警只留下对方的手机号。母亲回家后发现自己骨折,才去交警报案。几天后,警察说现场没有监控,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问责任无法认定时,警察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当时未及时报案的,如果能查明交通事故确实发生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能够查明事故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不能查明交通事故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出具事故证明。如果不能查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公安机关不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案例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原则的规定,而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