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来电咨询:蒋先生被拖欠工程款10万元,经过多次催讨,一直未果。后经过司法所介入,承包方负责人给蒋先生出具了一张欠条,建设单位的老板也在欠条下方的担保人上签字,但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现在已经超过付款期,承包方负责人和建设单位的老板都没付款,故蒋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应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该欠条上并未约定担保方式,因此建设单位老板在担保人处签字,承担的只是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由于蒋先生与建设单位老板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则建设单位老板向蒋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尽管为一般保证,但蒋先生也可以一并起诉承包方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老板要求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或者保全的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法律上的保证方式一般分为两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在保证方式上注明“连带责任保证”字样,否则维权时自己的权益有可能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