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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提前草拟事后确认,是否有法律效力?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代书遗嘱、当场见证、同步代书、事后确认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高先生致电反映,他家中有年迈老人,因老人年事已高、身体行动不便,且自身不会书写文字,计划通过订立代书遗嘱的方式,对名下房产、存款等个人合法财产作出后续分配安排。

为图方便、节省现场时间,高先生想知道:如果安排两名遗嘱见证人提前向老人了解其财产情况、分配意愿,由两名见证人提前根据了解到的信息,先行完整撰写好遗嘱全部内容。隔数日后,再由两名见证人一同前往老人住所,将提前写好的遗嘱内容念给老人听,让老人现场确认无误后签字按印,见证人同步签字、落款日期,以此完成整套代书遗嘱订立流程。

高先生不清楚该种“先提前写好、后现场确认”的订立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担心后续家人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想咨询该种代书遗嘱订立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产生合法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高先生说明,该订立方式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代书遗嘱依法直接无效。代书遗嘱严禁提前预写、事后补确认,必须严格遵守当场在场、同步见证、当场代书、当场签字确认的法定流程。先由代书人提前根据相关信息写好遗嘱,隔日后再找老人核对确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无论老人最终是否口头认可、签字按印,该份代书遗嘱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作为遗产继承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1、代书遗嘱的核心立法本意是确保遗嘱为老人当场真实意思表示。代书遗嘱适用于遗嘱人无法自行书写遗嘱的情形,法律强制设置严格的形式要件,目的是杜绝他人代拟、篡改意愿、诱导立遗嘱、事后补造遗嘱等风险,最大程度保障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的真实意愿。提前根据家属转述信息撰写遗嘱,并非老人当场口述、当场确认的真实意思实时体现,无法排除信息偏差、他人干预、意愿篡改的可能性。

2、法律强制要求“全程同步在场见证、当场代书”。代书遗嘱的全部流程:意愿确认、内容代书、核对确认、签字落款,必须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所有人员全程在场同步完成。不允许拆分流程、间隔时间,不允许提前草拟、事后补确认、事后补见证。提前写好遗嘱再找老人确认,割裂了见证、代书与立遗嘱的同步性,属于法定形式重大瑕疵。

3、遗嘱效力认定实行形式严格主义。遗嘱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法定形式要件缺一不可,不适用“实质真实即有效”的宽松认定标准。即便提前撰写的内容刚好符合老人想法,只要订立流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然直接认定无效,这是司法实践中统一的裁判标准。

4、事后口头确认不能补正程序瑕疵。老人事后签字、确认内容属实,仅能证明签字时知晓文字内容,但无法回溯证明遗嘱内容是老人当场自主、真实的实时意愿,无法弥补提前代书、非当场订立的程序违法缺陷,不能使遗嘱合法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广大市民需重点知晓:代书遗嘱“先写后核、事后追认”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有流程必须一次性当场完成: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老人当场口述真实意愿、代书人当场书写、当场核对、当场三方签字落款并注明订立日期,任何拆分时间、间隔补确认的操作,都会直接导致遗嘱整体无效。

很多家庭因贪图便利,采取提前写稿、事后补见证、补签字、事后核对的方式订立遗嘱,看似流程完整,实则存在重大法律漏洞。一旦后续发生继承纠纷,该类遗嘱会被直接认定无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完全违背立遗嘱人的初衷。

订立代书遗嘱时,两名见证人、代书人必须全程在场,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利害关系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全程参与、当场签字、标注完整年月日,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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