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在2021年11月11日于某高尔夫球机构办理了一张价值一万多元的会员卡,但由于当时工作繁忙,来电人并未开卡使用,也未参与过任何高尔夫运动。之后,由于2022年上海疫情及来电人出国等原因,这张会员卡一直闲置未用,至今已三年多。来电人现在想起这张会员卡,想咨询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提出退卡,如果退卡,机构主张收取手续费是否合理?二是如果退卡手续费过高,来电人考虑追加一部分费用以升级服务,但如果机构反对并表示该卡已作废,来电人应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针对来电人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来电人与高尔夫球机构之间签订了合同或协议,这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关于退卡及手续费问题,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退卡及手续费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有规定,且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应遵照执行。如果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么退卡及手续费问题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及行业惯例来判断。对于来电人提出的保留记录并考虑升级服务的情况,如果机构表示该卡已作废,来电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有效期条款进行反驳。如果合同规定有效期从开卡之日起计算,而来电人并未开卡,那么该卡应仍在有效期内。如果合同规定有效期从办卡之日起计算,且来电人确实已过有效期,那么来电人需要与机构协商处理,可以考虑支付一定的逾期费用以恢复卡片使用或选择其他解决方案。总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合同是关键,双方应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案例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若机构收取的手续费过高,来电人可主张条款无效或请求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