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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估争议中公司强制休假,员工如何保障权益?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绩效考核争议、强制休假、举证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来电人2024年3月份入职上海某家公司,在2024年第四季度他的绩效评估结果非常差,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中有关绩效的约定,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调岗或培训。但来电人对此不认可,他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并未达到最差,且他入职初期(试用期及第三季度)的绩效评价都较好。同时,他提到自己第四季度的十个绩效项目都已完成。在申请劳动仲裁调解后,公司突然锁死了他的办公电脑权限、手机上的业务聊天软件、邮箱及进入办公室的权限。公司还向他发送了放假通知,要求他从3月3日至3月5日放假,期间不要登录办公软件也不要去办公室。来电人怀疑公司此举是为了阻止他继续取证,且担心这种强制休假会耗掉他的假期,影响他仲裁加班费的主张。来电人询问在申请劳动仲裁调解的这半个月里,他该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首先应当继续保留相关证据,如办公软件无法登录的截图、公司锁死工作权限的通知等。其次,对于公司单方面强制休假的行为,来电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指出这是公司恶意的报复行为,同时这并不会影响他进行劳动仲裁的流程。在休假期间,来电人如果条件允许,可以继续去公司打卡上班,以避免公司说他旷工,从而留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对于公司可能提出的调休或继续休假的建议,来电人应谨慎同意,因为这可能影响到他后续仲裁加班费的主张。来电人还应考虑,如果公司一直持续这种行为,他是否有被迫离职的可能性,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在整个过程中,来电人应尽可能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二、  案例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需在仲裁中要求其提供绩效考核制度合法性、考核程序合规性、历史考核数据对比等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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