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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他的产权房该如何进行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2-10 分类:案例库
标签: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女士来电表示爷爷98岁,在浦东新区有一其名下的产权房,其为户主。老人生育有一子三女,现在该房屋的户口本上有儿媳妇和两个孙女的户口,但儿子户口在浦西的房屋上。王女士是其中一个孙女,表示虽然其父亲户口在浦西,但是人住在浦东,平时照顾老人也主要是其父亲。现在三个姑姑要争夺房屋,让老人订立遗嘱。因为其父亲户口在浦西,王女士想了解,房屋继承是否和户口有关?此外,爷爷是否可以订立遗嘱的方式确定将来该房屋怎么分配?房屋分配是一定只能拿份额还是可以拿折价款?如果没有订立遗嘱,则怎么继承遗产?

平台律师告知王女士,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针对王女士的问题,进行如下解答:

1、根据王女士的描述,其咨询涉及的是一处产权房,该房屋的继承,无需考虑户口问题,因此王女士的父亲即便户口不在该房屋上,也具有继承权。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前述法条可知,爷爷有权订立遗嘱,并确定其个人财产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实践中,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均可以协商确定是继承房屋的其中份额,还是直接拿折价款。当然,如果各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至法院,主张要求按照份额继承或者直接获得相应的折价款。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发生法定继承,且男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王女士爷爷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以继承。如果王女士认为自己的父亲照顾爷爷更多,也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则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多分一些给其父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本案中,考虑到王女士爷爷已经98岁,是否具有完全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可能会被质疑。因此,即便是订立遗嘱,律师也比较建议订立公证遗嘱,以便更好的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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