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 金祺
案例标题:男方出轨,写保证书说将来离婚的话房产归我,是否有法律效力?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08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婚内财产、财产约定
二、基本情况
方女士来电咨询称其与老公结婚登记后,买过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房子上有贷款尚未还清。最近方女士发现男方出轨,男方为了挽回婚姻,愿意将房产都归给方女士所有,但暂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为表诚意,男方主动写了一份保证书,其中保证今后不会出轨,不会再背叛婚姻,若将来还出轨的话,双方离婚时将房产全部归给女方所有。方女士想了解,这份保证书是否有效,能否保障房子归其所有?
平台律师告诉方女士,我国法律规定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可以对于财产归属作出特别约定,若有特别约定的额,财产归属按特别约定确定,这就是婚内财产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约定不应当有前提条件或附加条件,若有类似“如果离婚/离婚的时候,财产归一方所有”等描述,那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之前,作出承诺一方是可以反悔的。换句话说,这份文书是否能达到财产归属给一方的效力,作出承诺一方占有主动权,其可以反悔也可以继续承诺。因此,方女士若要确保自己权利的,这份承诺书就不一定能达到目的,方女士应当和男方重新签署一份协议,直接约定该房产为女方个人财产,这样才能确保房产归属为方女士所有,并且该归属与双方婚姻关系的变化、感情的变化都没有关联,不受影响。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不应当附有任何条件或者有任何的限制,否则财产约定的归属可能是不确定的,或者是可变化的,那么对于希望财产归属给自己的一方就不利。
12348平台律师建议若想要对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的话,还是不附条件、没有期限等限制,直截了当地写明财产归属于哪一方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