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为某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其表示发现小区内部分住户付停车费时不向保安索要停车费发票或收据,保安利用这个漏洞将不需要发票或收据这部分收取的停车费私自扣下不上缴给物业公司,并私下分掉。陈先生问保安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
根据陈先生的描述,该行为不构成盗窃,但保安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是职务侵占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保安收取停车费是其工作职责,利用收取停车费的职务便利将停车费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求。但职务侵占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保安私吞停车款累计数额需达到三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律师建议陈先生可先约谈保安,给予私下和解方案,若涉事保安拒不和解退款的,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案或法院诉讼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提示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