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先生所在公司最近打算辞退一名员工,由于解除理由不充分,于是与员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员工主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且第一年未缴纳社保公积金。为避免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提出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了结所有争议,员工同意并签署协议,协议中写明“双方再无争议”。协议签署后,公司就以下问题产生疑问:1.该赔偿方案是否合法有效?2.协议中“社保公积金问题已解决”的表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关于李先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如下:该赔偿方案原则上合法有效,但需满足三个要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10万元补偿若高于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法定标准则有效,若明显低于则为显示公平可撤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协议而免除。即使协议约定“已解决”,员工仍有权向社保或者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补缴。 员工若签署协议并领取补偿,事后又主张补缴社保和公积金的,公司可依据协议要求员工返还对应部分的补偿款(需在协议中明确补偿款包含社保公积金补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5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案例提示
在实践中,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时要具体列明补偿项目,建议写明包含未签合同补偿、加班费、社保公积金补偿等所有权益,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补偿。为防范风险,企业应保存工资支付记录、社保补缴证明及协议签署过程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