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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2 分类:案例库
标签:恶意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刘先生劳动合同到期时,要求先生另签一份劳动合同,将刘先生原来的基本工资降低2000元,变为绩效工资。刘先生认为劳动合同续签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就拒签该份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刘先生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连续两个月不发工资,刘先生愤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刘先生问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平台律师告知刘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将续签的劳动合同的基本工资降低2000元,变更为绩效工资,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刘先生拒绝签订时,公司需要向刘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该案中,实际上双方对于续签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一直僵持不下,并未最终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公司又继续留用刘先生在公司工作2个月,还不给刘先生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刘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也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因为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对于公司与刘先生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刘先生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公司在降低劳动者用工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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