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肖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19 分类:案例库
标签:法律援助;认罪认罚;开设赌场;缓刑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认罪认罚;开设赌场;缓刑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6日14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至上海市松江区某酒店某房间进行检查,发现多人正在使用游戏机进行赌博,现场抓获涉赌人员多名,当场查获两台游戏机,分别为六个操作口的黄色捕鱼机和八个操作口的黑色扑克牌机,共可供14人游玩。组织者肖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2年9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肖某未委托辩护人,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2022年10月9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肖某提供法律援助,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依法指派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刘恋律师为肖某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承办法官及书记员联系,预约2022年10月11日前往法院阅卷,了解案件情况、抓捕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对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认真研读。随后,刘律师会见了正处于取保候审中的被告人肖某。会见中,刘律师向肖某告知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辩护的风险,随后要求肖某将自己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的情况如实进行陈述。 肖某称,其自幼在老家读书至大学毕业,2013年来沪工作,无前科、劣迹。在其租住的酒店公寓摆放的2台赌博机,是其在网上购买的二手机器,起初只是自己玩,但因为其工作收入较少,身体欠佳,才萌生让周边认识的朋友和同事过来玩的想法,可以赚点钱补贴房租和其他生活费用。虽然其收取了钱款,但并不以此为生活的唯一收入,从2021年10月底购买机器至2022年1月16日被抓,其平日白天均上班,下班回家后才开机供人玩耍,一般从18时许至当天23时许,周末会从早晨开始,有时会有人留宿过夜,一天的客流量在三人左右。在此期间,其大概共收取了一万元左右的赌资,目前已剩余不多,除去支付每月1580元的房租2个月,2台机器的成本2380元以及退还他人赢得的钱,其实并没有什么获利。刘律师在会见时还了解到,肖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基本属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并担忧认罪后会重判,故未认罪认罚,肖某对开设赌场罪认识不清,认为只要交罚款就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刘律师告知肖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被扣押的两台设备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同时根据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证言、个人供述情况等,已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因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果能够预交罚金,并在法院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罚,有机会进一步从轻量刑并争取缓刑。经过律师的普法分析,肖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也认可了犯罪事实和罪名,但其表示因经济能力不足无法在审判阶段进行退赔。

会见后,刘律师与肖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进行多次沟通,建议其可向亲朋好友筹措资金,预交罚金,并在开庭时认罪认罚。同时,刘律师联系承办法官,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内容、事实、涉嫌罪名及辩护意见进行了沟通,表示肖某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且认罪态度良好,若能预交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缓刑。经过刘律师反复沟通,肖某在开庭前终于筹措到资金,并预交罚金一万元。刘律师也及时将此情况与法官进行了沟通。

2022年10月15日,本案在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刘律师作为肖某的辩护人参与案件庭审,公诉人鉴于肖某当庭认罪,并预交罚金,发表对其建议量刑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意见。刘律师在尊重肖某意愿的情况下就量刑方面所具有的从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

1.肖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其虽具有本科学历,但对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和法律责任认识不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其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在律师会见时,肖某刚开始也抱着只要交纳罚金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律师告知其开设赌场相关法律规定后,其在庭审前预交罚金一万元整,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可依法酌情从轻量刑。     

2.肖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第49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裁判。”肖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出于害怕心理未认罪,但在法院审判阶段当庭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在听取辩护律师和公诉人量刑意见后,依法可从轻量刑。

3.肖某自2013年来上海后一直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其本次犯罪主要是想补贴家用,与社会闲散人员和以开设赌场为生的开设赌场犯罪相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法可酌情从轻量刑。

综上,肖某犯罪情节较轻微、自愿认罪、预交罚金,结合其所犯罪的法定刑和自身工作情况,律师认为其符合法定判处缓刑的条件,建议法院对肖某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的幅度内从轻量刑,并对其判处缓刑。  

经休庭合议后,法庭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案件点评】

本案有别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其犯罪目的是想补贴家用,与社会闲散人员和以开设赌场为生的开设赌场犯罪相比,情节显著轻微,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发现受援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认罪认罚,在法院审理阶段仍抱有未获利不构成犯罪的心理,于是在会见中明确告知受援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经过对案件走向的慎重研判,建议其可通过预交罚金和在法院审理时当庭认罪认罚来争取从轻量刑,最终为其争取到了适用缓刑的判决结果,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