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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家电自然老化损耗,维修责任归属认定?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6-06-11 分类:案例库
标签:房屋租赁、附属家电、自然老化、正常使用、维修义务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陈女士来电反映,其承租住宅入住两个月,房东无偿配套交付冰箱供其使用,租赁合同未约定家电维修责任及自然损耗费用由租客承担。租住期间陈女士均规范、正常使用冰箱,无任何人为损坏情形。该冰箱已使用多年,本次故障系设备老化、自然损耗所致。陈女士告知房东后,房东以设备在租期内损坏为由,要求陈女士承担维修责任及费用。陈女士咨询,非人为损坏的老旧家电自然老化故障,法定维修责任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向陈女士说明,本案中,案涉冰箱使用年限长达七八年,故障属于设备自然老化、正常使用损耗,陈女士及家人全程合规正常使用、无任何人为过错、无不当操作。在双方无特殊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租赁家电自然老化损坏的维修责任、全部维修费用,依法由房东(出租人)全额承担,租客陈女士无需承担任何维修及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出租人负有法定租赁物适租义务与维修兜底义务。房东作为房屋及配套家电的所有权人、出租人,交付的家电属于租赁标的物的组成部分。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核心法定义务为保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在租赁期内具备正常使用功能。老旧家电本身存在使用年限,零部件老化、性能衰退属于固有风险,该财产损耗风险归属于所有权人,不能转嫁给无过错的承租人。

2.承租人正常使用产生的合理损耗,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明确区分“自然损耗”与“人为损坏”两种情形:承租人按照设备性质、正常用途合规使用租赁物,即便产生正常老化、损耗、故障,无需承担维修、赔偿责任;仅在承租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违规使用导致设备损坏时,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陈女士入住时间短、使用规范,无任何过错行为,完全符合法定免责条件。

3.维修责任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原则。民事租赁关系优先尊重当事人约定,但仅在书面明确约定租客承担家电自然老化、日常故障维修责任时,才可由租客担责。本案双方无任何特殊约定,必须适用法律强制性、兜底性维修规则,由房东承担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广大市民房东与租客需纠正“谁使用谁负责”的误区。租赁家电损坏分为两种情形:自然老化、年限损耗、设备自身故障,属于房东承担的范畴;仅磕碰、暴力使用、私自改装、操作失误等租客人为过错损坏,才由租客承担维修赔偿责任。老旧家电故障大概率属于自然损耗,与租客无关。

在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明确书面条款约定“租客承担家电自然老化、日常故障维修费用”的前提下,法律统一推定房屋、家电、固定设施的维修义务由房东兜底承担,房东不得单方推诿责任、克扣租客押金。

租客在租住过程中,只要爱惜、合规使用房屋及家电,无违规操作行为,对于设备自然老化产生的故障和损耗,无需自认倒霉承担费用。遭遇房东无理追责、扣押金、拒不维修的情况,可依法拒绝并固定证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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