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朱双灵
案例标题:金融机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服务方式:12348法律咨询
发生日期:2022-12-10
案件类型:网络电信诈骗案件
检索主题词:反电信网络诈骗、尽职调查义务、风险管理措施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自己儿子在悉尼留学,并在那里遭遇到了电信诈骗,他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账户里的130多万都被骗子转走了,具体资金被转走时间是发生在本月的5日,儿子的账户分别向不同的账户进行了转账,金额共计有100多万,故来电咨询律师,银行就自己儿子卡内资金被转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银行对于账户之间的巨额转款提供即时到账服务是否合理?开卡时初始设置100万的转款限额是否合理?一天时间里出现多笔大额转款是否应该履行通知义务?
张女士的前述问题,总结起来其实围绕的主题是:银行在张女士儿子转账的整个流程中,是否存在未履行金融机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定义务,如银行确实存在相应过错,则应该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张女士,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建议张女士,先了解和收集儿子被网络诈骗以及银行转款的整个流程和相关材料后,向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和反馈,要求他们调查中国银行在该起电信诈骗案件中是否履行了金融机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履行了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然后根据主管部门的案件调查结果再决定是否向中国银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若中国银行确实未履行金融机构反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定义务的,应该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来电人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