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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装修合同禁止以“材料色差”维权,此条款有约束力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10-30 分类:案例库
标签:装修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赵先生表示,他在购买房屋时,还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是房产公司提供的,不允许修改。装修合同约定不能以材料存在色差为由向房产公司主张权利。现在房产公司交房,赵先生发现客厅地面、厨房台面存在严重色差。赵先生询问,该合同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该条款是否存在约束力?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赵先生,商家为逃避自己的义务,减少自身的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的明显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房产公司预先制定,反复适用、不允许用户修改的合同属于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另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大理石、瓷砖材料色差是有国家具体标准的。装修材料色差过大属于质量问题。房产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使购买者接受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受限方是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的。因此,赵先生可以主张装修合同中免除房产公司材料色差责任的条款无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案例提示

格式条款广泛存在于购房、装修等合同中,需注意:一是审慎签约:对 “不得主张权利”“概不负责” 等表述保持警惕,要求房产公司解释条款含义;二是留存证据:签约过程录音、条款截图等可作为未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遇到霸王条款,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评估合同效力,避免因疏忽导致权利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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