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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未出生的胎儿的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胎儿继承权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

  案例标题:《民法典对于出生的儿的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16日

  案件类型:继承纠纷

  检索主题词:胎儿继承权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李女士和丈夫刚结婚3个月,在一次出差中,丈夫遭遇空难去世。悲痛之余,李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2个月的身孕。然而在涉及丈夫生前的房产和存款分割时,公婆和她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李女士问胎儿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根据《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此,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便孩子尚未出生,也应具有继承权,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三、案例提示

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继承法并未规定胎儿的继承权,但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

《民法典》改变了继承法上述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胎儿继承权,对胎儿的特殊权益作出了保护。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特殊利益时,胎儿虽未出生,但视为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也就当然享有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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