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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未经我同意,私闯我的房间是否违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8 分类:案例库
标签:私闯住宅、行政处罚

      朱女士租赁房屋,还在有效租期内。房东突然告知朱女士要卖房,要求朱女士配合看房,朱女士认为还在朱女士的租期内,就拒绝了房东的要求。现在房东在未告知朱女士的情况下,私自闯入该房屋,被朱女士的监控完全拍到。不过,根据朱女士的描述,房东应该是带人看房,暂时没有看到房东随意翻看朱女士私人物品的迹象,朱女士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警察对房东进行行政处罚?

      平台律师告知朱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本案中,根据朱女士的描述,房东虽然存在私闯朱女士房屋的违法行为,但是确实也没有做带客看房外的其他侵权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行政处罚。警察通常会对房东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但不会作出处罚。

      当然,有的时候也未必是像朱女士遇到的这么轻微的违法事件,有的房东行为不端,会趁自己房客不在家时,偷偷闯进去翻看房客的私人物品、私人衣物等,这就侵犯了房客享有的住宅安宁权和隐私权,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发生上述情况,一般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房东既然将房屋出租给房客,那房客就享有在一定时间段内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安宁权和隐私权,房东不能以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而随意破坏自己已经获得合法对价而让渡出去的其他物权权利。房东肆意妄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将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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