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姚禕
案例标题:行政复议维持,行政诉讼如何列被告?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8日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案件
检索主题词:行政复议维持,行政诉讼被告的被告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行政复议案件,上海市公安局作出维持浦东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该以哪个机关为被告?
律师解答:《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该两条规定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与原行政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来电人对浦东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公安局做出复议维持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将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案例提示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时,将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促进复议机关积极履行复议职能,改善复议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怠政心态,增强复议结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