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李某某是一名15岁的未成年男孩,平时对学习不太感兴趣,且与同班的张某存在一些小矛盾。2024年8月的某一天,同班的一名同学向老师报告,称自己早上从父母那里得到的100元不见了,并怀疑是同班的刘某某同学所为,但当时并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老师表示会先对此事进行调查。然而,这位同学的父亲张某某却冲动地赶到学校,并在学校的公共场所对李某某进行了辱骂,指责他没有教养,是小偷。这一行为在同学之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李某某的家长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他们认为张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污蔑自己的孩子,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名誉权。因此,他们要求张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不良影响,但张某某却拒绝了这一要求。
现在,李某某的家长李某咨询律师,询问如何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平台律师向李某解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在本案中,尽管李某某平时对学习不太感兴趣,且与张某存在矛盾,但这并不能成为张某某认定李某某人品恶劣、是小偷的依据。张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
因此,李某完全有权要求张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果张某某拒不履行这些义务,李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指出:未成年人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他们的智力发展尚未成熟,且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因此他人对其造成的侵害往往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