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黄女士来电咨询,她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她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特殊,法律规定只能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黄女士对此产生疑问,想知道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首先,从劳动关系主体属性来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建立的是标准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类型的全部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定类型之一,并未将劳务派遣关系排除在外,因此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具备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基础。
其次,从法律条款适用逻辑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款属于对劳务派遣合同期限的最低要求,而非禁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情形时,应优先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则——这是因为第五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就业稳定,而第十四条的立法目的是构建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二者并不冲突,且后者作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专门规定,在符合适用条件时应优先适用。
最后,从司法实践争议来看,当前部分地区存在裁判差异,有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属性决定了不应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但主流观点及多地司法指引明确,符合法定情形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核心共识在于,“劳务派遣用工特殊”不能成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合法理由,是否订立仍需以法定情形为判断依据。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则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以“用工形式特殊”为由拒绝签订的主张,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但需注意,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观点认为应优先适用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最终需结合当地司法口径及具体情形综合判定,不过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的,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得到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案例提示
广大被派遣劳动者要知晓,并非所有情形都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定过错”等法定情形。若符合上述条件,有权主动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签订要求,同时注意留存连续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
劳务派遣公司不能以“用工形式特殊”为由随意拒绝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应严格核查员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若违反规定拒绝签订,可能面临支付二倍工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等法律责任,同时需关注当地司法裁判口径,避免因地域差异引发纠纷。
由于部分地区对劳务派遣关系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存在裁判差异,被派遣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可提前咨询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或律师,了解本地司法实践倾向,同时全面留存相关证据,提升维权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