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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借贷纠纷诉讼前,应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9-17 分类:案例库
标签:诉讼保全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王先生表示现在准备借贷纠纷诉讼,想在诉讼开始前申请财产保全,王先生询问,应如何申请?

律师解答:如果已经立案的话,可以向审理法官递交保全申请。如果没有立案的,建议到起诉法院现场申请立案,在递交起诉状和起诉材料时一并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虽然网上立案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诉中保全,立案和财产保全审查是分开的。网上申请立案和保全可能会耽搁保全的审查。所以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防止判决得不到有效地执行,还是建议直接去法院现场立案并递交保全申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二、案例提示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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