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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婚的,能否撤销离婚证?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离婚、被胁迫、撤销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被迫离婚,能否撤销离婚证?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7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被胁迫、撤销

二、基本情况

楚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当时是女寻死觅活天天闹腾,逼着楚先生办理离婚手续的,楚先生实在被闹得没办法了,才被迫同意离婚,并且在冷静期后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的半年里楚先生思前想后总是对于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不服因此想撤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因此来电咨询,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诉楚先生,离婚手续经过冷静期全部办理完毕后离婚证是无法撤销的。若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议的认为是被欺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在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楚先生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离婚财产分割是被胁迫妥协的,违背了本人真实意思,否则,楚先生要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毕竟协议离婚有冷静期的规定,已经经过了冷静期,双方依然决定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法律认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故楚先生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举证责任非常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若主张当时受胁迫、欺诈而要求对于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处理的,承担的举证责任是非常大的,应当谨慎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婚姻非小事,进行结婚、离婚登记时,都应当遵循本愿,以自己的真实意思为表示,若有胁迫的情形的,被迫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胁迫的情形客观存在,以便于后续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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