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被迫离婚的,能否撤销离婚证?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7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检索主题词:离婚、被胁迫、撤销
二、基本情况
楚先生来电咨询称其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当时是女方寻死觅活,天天闹腾,逼着楚先生办理离婚手续的,楚先生实在被闹得没办法了,才被迫同意离婚,并且在冷静期后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的半年里楚先生思前想后,总是对于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不服气,因此想撤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因此来电咨询,是否可以?
平台律师告诉楚先生,离婚手续经过冷静期全部办理完毕后,离婚证是无法撤销的。但若对于财产分割有异议的,认为是被欺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或者在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楚先生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离婚财产分割是被胁迫妥协的,违背了本人真实意思,否则,楚先生要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毕竟协议离婚有冷静期的规定,已经经过了冷静期,双方依然决定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首先法律认为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故楚先生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其举证责任非常重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定,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向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若主张当时受胁迫、欺诈而要求对于财产分割进行重新处理的,承担的举证责任是非常大的,应当谨慎为之。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婚姻非小事,进行结婚、离婚登记时,都应当遵循本愿,以自己的真实意思为表示,若有受胁迫的情形的,被迫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么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证明胁迫的情形客观存在,以便于后续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