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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因兴趣收藏了很多枪支,是否构成犯罪?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6-25 分类:案例库
标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收藏枪支

基本情况

黄先生来电咨询,称他的堂弟自幼对军事充满迷恋,热衷于阅读关于各国枪支、武器的书刊和观看相关纪录片。大学毕业后,堂弟从事了道具制作工作,并借口为未来业务需要,通过各种渠道逐渐收集了大量零部件,自行组装成枪支和铅弹,存放在家中。每当父母亲友问起,他总是声称这些是为了新戏准备的道具。

最近,黄先生去探望叔叔婶婶时,与堂弟聊起了他的这些“收藏”。从堂弟的言语中,黄先生察觉这些枪支、铅弹并非堂弟所说的道具那么简单。于是,他要求堂弟展示这些藏品。由于黄先生自己对军事题材也有所了解,对枪支有一定的认知,他发现这些枪支竟然是真枪。黄先生隐约感到堂弟的行为可能不妥,但又不确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来电咨询。

平台律师向黄先生解释,擅自储存、持有枪支、弹药是犯罪行为。对于堂弟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如果经过公安部门的鉴定,堂弟所持有的枪支、铅弹属于法律定义上的枪支、弹药,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师建议黄先生劝导堂弟主动将所藏的枪支、铅弹交给公安机关。如果最终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由于有自首情节,堂弟可以争取从轻处理。同时,律师也提醒黄先生和堂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而触犯法律底线。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刑法《枪支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枪支和弹药在我国是被严格管制的物品,任何人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私藏枪支的。

12348平台律师提醒,对军事题材及相关器材抱有浓厚兴趣并深入研究是一件好事,但在此过程中,务必牢记并遵守法律的底线。在追求个人爱好的同时,绝不能跨越法律的界限,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请务必保持警惕,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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