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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房男租客在合用的客厅里打赤膊只穿短裤是否违法?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5-02-14 分类:案例库
标签:性骚扰、合租、赤膊

来电人自述为未婚单身女性,于今年初在上海租借了一套二室一厅住房中的一间卧室。随后,房东将另一间空置卧室租给了一位年轻男性。虽然两间卧室为各自独用,但卫生间、厨房及客厅则为双方共用空间。尽管用户对此安排略有不满,但与这位男性室友尚能和平共处。然而,近期由于天气炎热,该男性室友开始在公共区域赤膊并穿着短裤活动,这让用户感到非常不适。因此,她来电询问该男性室友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询问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回复来电人表示,该男性室友的行为是否违法,需考虑其行为动机及暴露程度。若其行为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穿着暴露特定身体部位的方式,故意造成用户(女性)难堪或不悦,则可能构成性骚扰。根据《民法典》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对他人,尤其是女性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有权向单位和相关机关投诉。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性骚扰通常包括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骚扰,特别是以性欲为出发点的行为,若导致对方不悦或抗拒,即视为性骚扰。尽管合租的客厅是共用空间,但它并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定义的公共场所,因此该男性室友的行为虽不当,但尚不构成违法,不过用户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若该男性室友仅因天气炎热,为解暑而在公共区域穿着平角短裤走动,并无其他不当目的,则其行为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并未触犯法律。

最后,律师指出,男女合租确实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观念有所冲突,房东应避免将房屋同时租给两位互不相识的单身男女,以免造成双方不便。若此矛盾无法妥善解决,用户有权要求房东解除租赁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案例提示

《民法典》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单身男女与我们传统伦理道德相悖男女双方共处一室有诸多不便。用户与合租男友的矛盾实则是房东 一心向钱”不道义造成的。如果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话,用户或者男士有足够的理由解除与房东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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