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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培训效果不满意可以退钱吗?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教育培训服务、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案例标题:对培训效果不满意可以退钱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10

  案件类型: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教育培训服务、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二、基本情况

周小姐签订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并2万元购买直播运营培训课程。该培训课程没有具体的课件合同内容规定比较抽象,没有量化标准。但机构口头承诺会提供一定运营服务,帮助录制有声书获得版权。但实际培训后发现培训机构当时承诺的内容都做不到,周小姐现在想退款,而对方不同意,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周小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论形式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周小姐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签订了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由于合同内容比较抽象,很多培训机构的义务无法明确,则双方要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或者依据交易习惯等。周小姐培训机构后期对于合同如何履行又进行了协商,即便是口头磋商,只要周小姐有录音,也可以就双方对合同具体如何履行进行明确,作为双方责任判定依据。

其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中,周小姐与培训机构签订了书面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后期,周小姐因为合同约定太宽泛又与培训机构进行口头协商,只要其他载体能证明双方口头协商内容,亦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本案中周小姐表示,书面合同内容约定很宽泛,双方之后也进行了口头磋商,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通过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合同内容的,可以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如依然无法确定的,则很难主张退费。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如果周小姐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可以起诉培训机构维权。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同等有效,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维权。本案中周小姐认为培训机构未按照对其承诺履行教育培训合同义务,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请求如与证据相印证周小姐可以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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