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来电咨询称其家中养着一只小狗,小狗很亲人,对黄女士的丈夫尤其亲近。上周黄女士丈夫出差了,黄女士独自在小区牵着绳子遛狗时,有一个男生拖着行李箱路过身边时,小狗以为那是黄女士丈夫回家了,就扑过去示好,小狗热情的围着男生转悠还时不时的扑腾求抱抱,男生也对狗狗非常友好。黄女士及时拉住了小狗,制止了它扑腾的行为,这个过程中可能小狗的爪子触碰了男生的腿部,男生当时撩开裤腿看了一下,只是皮肤有点发白的条状痕迹,并没有破皮,男生当即表示自己很喜欢狗,这样的触碰没有关系。黄女士随即就和男生道别了。第二天,有个中年妇女找到了黄女士,声称自己儿子就是昨天的男生,要求黄女士对男生的腿部“伤势”进行赔偿,双方发生了争执时,男生也赶到了,对中年妇女表示自己没有任何问题,而且自己已经20岁了,自己的事情可以自己做主,但中年妇女依旧不依不饶,不仅不听男生劝,还缠着黄女士索要赔偿,最后中年妇女被男生拉走了。黄女士想咨询,如果下次再碰到中年妇女该如何应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律师告知黄女士,文明养犬要给狗狗办证,并且遛狗要牵绳,这样才能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当然,狗狗是动物,有些天性比较热情开朗的,在和别人互动时可能会发生一些擦碰,就比如黄女士遇到的这件事情,若确实给别人造成伤害的话,黄女士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来看,黄女士的狗狗并未对男生的身体造成伤害。男生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也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男生认为自己并没有受伤,也明确表示不需要黄女士赔偿,那么男生的母亲没有权利违背男生的意愿向黄女士索赔。若下次黄女士还遇到这位母亲来索赔的话,可以直接拒绝。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饲养宠物要合法合规,对于宠物伤人事件,饲养者管理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养宠物的越来越多,宠物的饲养、管理等也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只有饲主更加文明饲养、理性管理,才能让宠物获得更多人的认可,获得更加宽松的饲养环境。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宠物饲养者、管理者若遇到宠物伤人事件,不要惊慌,先对人员进行救治,主动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化解矛盾。当然,若是宠物并无责任的情形下,遇到有人无理取闹,饲养者、管理者也可以理直气壮挺直腰杆的拒绝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