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12348上海法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活动 > 案例库 > 正文

网络购物该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15 分类:案例库
标签:淘宝、退货、起诉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天聿格律师事务所,金祺

  案例标题:网络购物该如何维权?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27

  案件类型:网络购物纠纷

  检索主题词:淘宝、退货、起诉

二、基本情况

胡先生来电咨询称其趁着淘宝搞活动的时候购买一个商品当时该商品在个别店铺有售,售价因为搞活动所以几个店铺售价差不多,胡先生选择了该店铺购买。但店铺迟迟没有发货后来经胡先生再三催促,客服才回复说没货,以后也不会补货了,客服胡先生申请退款。胡先生发现这商品目前仍然仅在个别店铺才有售,而且和胡先生的购买价相比,如果胡先生重新下单的话,花费上涨了不少。胡先生向客服索要差价,要求赔偿,客服不予理睬。通过淘宝的客服沟通,也没有结果。故胡先生来电咨询该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诉胡先生《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来电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胡先生淘宝的店铺购买商品也属于是买卖合同,其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双方合同成立。店铺没有按约定发货,再三催促表明没货,属于店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款给胡先生。此外胡先生要重新购买,所需花费比原先要增加不少,增加的部分可以视为胡先生的损失,可以主张要求店铺赔偿。若协商不成胡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店铺承担退款、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另外,网络购物的话,胡先生可以向收货地人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来电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案例提示

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网络购物依然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买卖双方应当依据双方约定进行交易,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2348平台律师建议,网络购物有一定的特殊性,若涉及诉讼维权也传统买卖合同诉讼有区别,为了适应网络时代的交易特点的变化,因此网络购物的诉讼若涉及实物交付的,可以收货地提起诉讼,这样也是便于网络购物者维权。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有导致网站部分功能不可用,建议升级更换浏览器访问。 升级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