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叶加红律师
案例标题:夫妻离婚后,之前购买的保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0-31
案件类型:离婚财产纠纷
检索主题词:夫妻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人身保险
二、基本情况
张女士来电咨询他和老公要离婚,夫妻基本没什么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内,他们买了不少保险,具体什么保险自己不是很清楚,都是老公办理的,她有权利去要求分割保险所支付的保费吗,还有一笔保险合同也得到了理赔,可以要求分割理赔款吗?
平台律师告知咨询者要根据情况来区分的,如果保险费的缴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张女士有权利分割。至于得到的理赔款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如果是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财产保险,则得到的理赔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通常情况下被认定为离婚财产纠纷,那么律师解答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首先,通常保险费的缴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无法证明系其个人财产缴纳,故该款项应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离婚,该财产应当分割,如果在离婚时,还在保险期内,则双方可以选择退保分割现金价值,但是通常另一方不同意退保而且现金价值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所以很多情况一方会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应由投保人将折价款的50%支付给另一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故针对得到的保险理赔款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予以分割,则应看理赔款是否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
再次,婚姻存续期内,对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如夫妻双方均同意投保,则属于夫妻对子女的赠与;但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投保大额(但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基于家事代理制度,应当认为一方的投保行为经过了另一方同意,一方主张未经其同意的,应当进行证明。不能证明,则视为对方同意投保行为),对方就该赠与行为不进行追认,则投保一方可能需要就其所交保费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给另一方。由于一方不同意投保,应就所交保费进行分割,而不应当分割对应的保险的现金价值。
综上,张女士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来主张保险费或者保险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