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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营养费赔偿标准及依据?

交通事故误工费营养费 发布于:2026-06-06 分类:案例库
标签:交通事故误工费营养费

一、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张女士表示,其骑着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在一般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女士的手部扭伤,为此请了病假。王女士想知道,其休息了31天,误工费如何索赔?营养费是否需要医生在病历上注明需要加强营养?

律师解答:平台律师告诉张女士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则受害方可以在治疗稳定结束后,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关于营养费,司法实践中是要通过三期鉴定确定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期限,并据此作出裁判。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提示:交通事故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属于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误工费是为弥补因交通事故等受到人伤后需要治疗、休息而导致不能工作、无法取得劳动收入的收入损失,本质上属于伤者个人收入的减少。而营养费是基于伤残程度需要加强营养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因为涉及专业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这“三期”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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