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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虚假隔离为由不上班,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2 分类:案例库
标签:疫情,隔离

指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以虚假隔离为由不上班,被单位查证属实后,如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相应规章制度的,单位以员工严重违规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

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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