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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疫情被隔离期间,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务费?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3-02-21 分类:案例库
标签:劳务关系、疫情隔离、劳务报酬

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姚禕

  案例标题:退休返聘人员疫情被隔离期间,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务费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0月29日

  案件类型:劳务合同纠纷

  检索主题词:劳务关系疫情隔离、劳务报酬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其是退休返聘人员,今年四、五月疫情停工期间,单位向其他员工发放了最低工资,而只给他1000元生活费。问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如果疫情期间来电人未提供劳动的,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劳务人员与企业间如有相关约定的则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务费。因此,单位给其他员工发放工资,只给来电人发1000元生活费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退休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返聘适用的法律关系上与劳动者有很大差别。返聘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与用人单位是受到民法的调整,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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