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案例标题:伪造防疫短信骗取单位劳动报酬如何处理?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年11月21日
案件类型:解除劳动合同
检索主题词:防疫;劳动合同;赔偿
二、基本情况
来电人咨询:单位有个员工编辑伪造的疫情防控短信,谎称自己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隔离在酒店。单位也为此支付了其防控期间的工资,但是事后向酒店了解情况发现不存在该员工所述的隔离事实。我们想询问对于这样的员工,单位是否有权作出开除处理?
律师解答:该员工行为的确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嫌疑。员工利用自己作为单位的劳动者的身份,通过伪造隔离短信的方式,在未提供劳动的前提下骗取了单位的劳动报酬。但该行为骗取的工资不高,尚难以构成刑事犯罪,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员工行为属于营私舞弊并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属于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的确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已经领取的工资。
三、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首先应当对用人单位尽到最基本的忠实和诚信的义务,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本案中的劳动者为了不劳而获,甚至在疫情防控上动起了“小聪明”,疫情本来就对用人单位的经营造成的不小的影响,但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甚至还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情节的确比较恶劣,因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