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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生效后还想维权,如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7 分类:案例库
标签:案件生效、维权途径

      齐先生来电咨询,自己的一个案件起诉,已经经过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但是齐先生还是不服,想咨询一下,自己是否还有什么渠道可以进行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齐先生,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齐先生自己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都败诉,齐先生并不认可法院的判决。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齐先生可以在二审法律文书收到后的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通过二审法院提交申诉状,或者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的方式,提起再审。

      当然,如果再审被驳回的,齐先生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作为后续的维权途径。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可以通过提出再审的方式继续维权。但是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除非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有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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