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肖二回乡发现其父母的房产已经在2009年被登记在其兄肖大名下,于是向登记机构提出质疑。登记机构调查发现,其兄肖大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的继承人材料中没有肖二的名字,也没有肖二放弃继承权的材料,于是要求肖大就肖二的继承权一事作出说明。肖大解释说,肖二长期在外工作,没有赡养父母,丧葬费用和房屋的修缮都是由他承担,并且自己继承房屋已经10年了,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肖二继承父母的房产。于是肖二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后,肖二是否起诉,肖大不得而知。过了两个月,肖大决定出售房屋,发现登记机构对房屋进行了产权限制,但登记机构未提供材料表明肖二已经起诉。现在肖大咨询律师,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肖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根据法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异议登记后,只有十五日期限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的,会导致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权利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由此可知,异议登记虽然能为真正的权利人提供保护,但是这种临时性的保护也会造成物权交易存在不稳定状态,因此法律需要对此进行期间的限制,即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本案中,肖二认为肖大继承父母的房产存在争议,应当在申请异议登记后尽快起诉遗产继承纠纷,但是肖二申请后,既没通知肖大也没通知登记机构自己是否起诉,如果已经超过十五日,被申请人肖大完全有理由向登记机构提出注销异议登记的申请,登记机构也应当审查该申请的合法性。如果登记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能联系到肖二,但肖二无法提供已经起诉的证明材料,或者登记机构在合理期限内无法联系到肖二,异议登记申请人的举证不能应当被推定为未履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法定义务,登记机构应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解除对不动产的权利限制。
为避免某些动机不纯之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将之作为谋取不正当权利的手段,法律还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侵权人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提示
12348平台律师建议:在不动产登记中,出现错误的或有瑕疵的登记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法律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其目的是短暂地排除登记簿的正确性效力,让“真正”的权利人得到一次更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机会。异议登记正是登记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对错误登记、瑕疵登记的一种有力更正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