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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同事在手机工作群造谣中伤,如何维权?

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于:2024-04-03 分类:案例库
标签:造谣中伤、名誉权

      李先生表示其之前与一位女性恋爱,两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之后自己觉得与该女子各方面都不合,故提出分手,但该女子始终耿耿于怀。分手后大约一周,该女子在单位员工的群里散布不实信息,说李先生脚踏两只船,是个背信弃义的人,并同时与公司多位女员工有暧昧关系等等一系列不实信息,造谣中伤自己,自己也找过对方沟通,要求对方停止造谣行为,但对方一副不依不饶的态度,李先生想咨询律师现在自己该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告知李先生,其同事的行为不但构成侵犯名誉权,还可能构成治安违法,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诽谤罪。

      首先,《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同事在公开网络上散布不实消息诋毁用户,已构成侵权,侵犯用户的人格权中的名誉权。用户可以固定好证据后,去法院起诉那位造谣中伤的同事,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用户可以收集好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如果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不过,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外,诽谤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需要用户自己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案例提示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贬低和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违法性,并不以行为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为限定条件,陈述真实事实也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一般情况下,如果陈述真实的事实只是说明被陈述人的真实情况,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陈述他人的事实,以达到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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