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信息
提供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供稿人单位及姓名: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案例标题:房屋装修供货商是否可以以装修包工头不付货款为由将已经交付的货物自行拆除?
服务方式:上海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发生日期:2022-11-4
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检索主题词:合同相对性、财产损害赔偿
二、基本情况
蒋先生找人装修,已经和装修分包商结算完毕,并交付房屋。但因为装修分包商拖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直接上门把蒋先生家的橱柜卸走,蒋先生问如何维权?
平台律师告知蒋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第一,蒋先生与装修分包商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而装修分包商与货物供应商之间存在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蒋先生和货物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因此货物供应商并不能直接向蒋先生维权;第二,装修分包商因与货物供应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装修分包商已经获得货物所有权,只是未按约向货物供应商支付货款,货物供应商可以起诉要求装修分包商履约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装修分包商将购得的货物安装至蒋先生家,则该货物所有权最终已经归蒋先生所有,货物供应商因装修分包商未与其结算货款为由,直接从蒋先生家拆除橱柜,构成侵权行为,蒋先生可以起诉维权。
其次,《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因装修分包商已经向蒋先生交付装修后的房屋,双方之间装饰装修合同已经履约完毕,一般无法起诉要求装修分包商继续履行合同;而货物供应商通过非法自救的方法,直接从蒋先生家将橱柜拆除,构成侵权,蒋先生可以起诉要求货物供应商承担财物损害赔偿。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蒋先生可以收集财产遭受侵害的相关材料,并将货物供应商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维权。
三、案例提示
平台律师建议: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具有相对性,非合同相对方不得跨越合同随意维权,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本案中,蒋先生与货物供应商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但其与装修分包商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若装修分包商不支付货款的,可以法院起诉维权。然而货物供应商突破合同相对性,通过非法自救方式维权已经侵犯蒋先生合法财产权利,蒋先生可以据此起诉维权。